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陈某某)
日期:2025-06-30 14:49来源: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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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名 称 |
非医师行医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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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宜市卫医罚[202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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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 |
陈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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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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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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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陈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诊所备案凭证于2021年3月--2023年9月在生活美容馆内使用激光脱毛仪为10人开展激光脱毛;2022年11月--2024年6月在生活美容馆内使用超声刀为5人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违法所得共计46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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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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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4668元,没收医疗器械激光仪2台和超声刀2台,罚款人民币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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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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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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