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受托机构:宜昌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为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管理,规范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明确委托机关和受托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依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9号),按照宜昌市委编办《关于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实施大科室制改革的批复》([2016]78号)确定的宜昌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职责,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宜昌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按下列要求行使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范围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监督检查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餐饮具集中消毒、消毒产品、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等,并在委托权限内依法查处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依法执业行为,并在委托权限内依法查处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监督行政执法,并在委托权限内依法查处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四)上述法律、法规及所有涉及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部门规章等如有修改和补充或转变执法主体,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二、委托权限
(一)履行委托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职责。
(二)对违反委托范围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及移送案件应报委托机关审查)。
(三)受托机构实施执法监督检查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但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有权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
三、委托机关职责
(一)监督检查受托机构的受托事项执行情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及时协调解决受托机构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四、受托机构的职责
(一)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不得再行委托,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二)不得委派本机构未取得行政执法资质的人员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
五、其他事项
(一)委托期限为永久有效。如发生机构及职责调整等重大委托依据变化,由双方重新办理委托,本委托自行废止。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被委托单位各执一份,送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盖章) 受托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1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