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昌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相关要求,进一步保障医疗临床用血的需求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规范和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市卫生健康委结合我市无偿献血工作实际,组织专家起草了《宜昌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现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公示内容有意见和建议,可于2023年4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宜昌市卫生健康委提出。提交意见的,请注明联系人真实姓名或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
联系电话:0717-6220827
电子邮箱:ycswjwyzk@163.com
通讯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一马路22号
附件:1、《宜昌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宜昌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3、《书面征求意见情况一览表》
宜昌市卫生健康委
2023年3月28日
附件1
宜昌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献血和采血
第四章 供血和用血
第五章 奖励和监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等学校在校适龄学生及医务人员率先献血。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无偿献血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民自愿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根据医疗用血需求,拟定并下达年度献血计划,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督查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宜部队、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居住区内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无偿献血。
第四条 本市及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本市及县市区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和保障无偿献血宣传点和街头献血点(献血屋)的建设,为无偿献血车辆停靠和无偿献血宣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紧急任务的急救送血车优先通行。
教育部门应当将献血相关知识纳入学生健康教育内容,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条 新闻媒体等应当按计划和要求,开展无偿献血社会公益性宣传,免费刊登献血公益广告,普及献血法律、法规和血液科普知识,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第六条 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医疗场所和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无偿献血公益性宣传。
第七条 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市红十字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规定,发挥优势,积极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市文明办、市健康办、市爱卫办应当按要求将无偿献血
工作作为创建文明城市、健康城市、卫生城市重要考核内容。
第八条 市中心血站(以下简称血站)负责本市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采集、制备、检测、供应和医疗用血业务指导等工作;负责本市无偿献血者血费报销工作;做好关爱献血者工作。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全血和成分血使用》,加强输血科室建设,规范用血管理,落实血费直接报销政策,加强合理用血监管,促进合理用血,保障用血安全;积极稳妥开展自身储血、自体输血和血液替代治疗等技术;开辟节约用血新途径。
第十条 鼓励公民参加献血志愿者组织,开展献血志愿服务。公民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章 献血和采血
第十一条 公民参加无偿献血,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到市中心血站提供的场所登记献血。
第十二条 符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全血献血者每次可献血200毫升、300毫升或者400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
成分献血(单采血小板)者每次捐献为1个治疗量或2个治疗量(1个治疗量按200毫升全血计算),间隔期不少于2周,每年不得多于24次。
全血献血后与成分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成分献血后与全血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4周。
血站不得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三条 市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办公室向献血者颁发《无偿献血证》,献血者所在单位应当保障献血者献血时间,献血后给予适当补贴并安排适当休息。
第十四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血前依照规定对献血者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
(二)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献血条件;
(三)安排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采血,采血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献血者身体健康;
(四)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保证血液质量,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五)做好献血者跟踪回访工作,持续改进献血服务质量;
(六)及时告知献血者血液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国家血液标准要求),对血液检测结果保密;
(七)定期向社会公布采血量、用血量和血费报销等无偿献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建立特殊血型献血者和成分献血者数据库,保障应急用血;
(九)法律、法规等要求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鼓励爱心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献血事业进行捐赠,血站可依法接受捐赠,用于关爱献血者和开展献血宣传等用途。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采血。严禁雇佣、诱骗、强迫他人献血。
第十七条 血站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保密制度,对献血者的个人信息、献血信息、血液检测结果以及血液使用等信息进行保密,防止发生对外泄露。
第十八条 推进无偿献血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建设“智慧血站”,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血站、医疗卫生机构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优化采血、供血、用血和费用核销管理流程。
第四章 供血和用血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必须对血站提供血液的血型、血液成分、有效期等进行核查,严格遵循合理、科学用血原则。不得将不符合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禁止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合理用血管理,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由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采集、储存,并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二十一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无偿献血者及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临床用血后,可在就诊医疗机构办理血费报销手续。医疗机构不具备血费报销条件的,在血站、县(市)采血点或网络平台办理血费报销手续。
本市献血者异地用血按照本市血费报销标准执行。
血小板捐献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报销血费时,1个治疗量按200毫升全血费用报销。
第五章 奖励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献血的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时,可凭《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按照下列规定优惠用血:
(一)无偿献血600毫升以下的,献血者可报销等量的医疗用血;
(二)无偿献血600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可报销3倍量的医疗用血;
(三)无偿献血1000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可终身报销无限量的医疗用血。
无偿献血者及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可报销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无偿献血者及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在同等条件下,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无偿献血表彰奖项的标准、权限、程序和监督工作,依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版)》和评比达标表彰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终生享受以下优待:
(一)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景区;
(二)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三)免交公立医疗机构门诊挂号费。
第二十六条 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临床用血费用的,应当追回违法所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血站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1999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宜昌市无偿献血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宜昌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现行《宜昌市无偿献血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1999年7月公布施行,对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推进我市献血事业持续、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部门大力支持下、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参与下,我市无偿献血工作“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模范引领、社会参与”的模式逐步完善,宜昌市连续八届十六年荣获“全国无偿献血先进市”称号。
2000年后,国家卫健委相继出台了《血站管理办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等;省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了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实施细则》有较多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不一致,部分工作制度也不再施行,已不适应我市当前无偿献血工作要求。
为给全市无偿献血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可操作的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在原《实施细则》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起草了《宜昌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0年5月下旬,市卫生健康委结合我市实际,组织专家拟定了《宜昌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草案)》,并征集了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市公安局等16个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修订完善形成了《宜昌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23年11月,市政府办书面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修改完善后形成《宜昌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在《办法》中明确了卫生、公安、城管、教育等部门的职责,增加了鼓励在公共场所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内容。
2.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的要求在《办法》中增加了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的规定;增加了鼓励医务人员和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的内容。
3.按照国家卫健委《血站技术操作规程》要求,在《办法》中完善捐献成分血操作规范和要求。
4.按照上位法规定对献血者及直系亲属用血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5.按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对无偿献血表彰内容进行完善。
6.按照2023年实施的《湖北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制定了对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个人凭相关证件享受“三免”的激励政策。
7.进一步完善血液供应风险预测、应急保障机制,明确职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紧急启动应急机制,保障临床急救用血。
四、重点说明的问题
1.修订后的《办法》主要侧重于制度建立、工作统筹方面的内容,因此将《宜昌市无偿献血实施细则》标题改为《宜昌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按修订文件的规定发布新文件,废止原《细则》。
2.关于互助献血和献血责任书制度。国家卫健委取消互助献血后,全国各地在2018年3月后全部停止了互助献血,《办法》删除了互助献血和签订献血责任书的相关规定和内容。
3.关于直系亲属用血规定。根据省卫健委《关于做好全省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的通知》(鄂卫办通[2021]38号)精神,《办法》明确了献血者直系亲属免费享用等量医疗用血。
附件3
书面征求意见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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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征求意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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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范围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共25个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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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情况 |
2个单位反馈修改意见2条;其余单位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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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
单位 |
所提意见 |
采纳 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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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建议将第十九条“有关单位在评选…等荣誉称号时”修改为“有关单位在开展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选树时”。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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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人民政府 |
建议在第十三条中“有工作单位的无偿献血者由所在单位适当发给餐饮、交通补贴或者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激励措施”,进一步明确补贴标准。 |
未采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条关于对职工的激励措施,均没有明确具体补贴标准,为此我委也分别咨询了人社、财政、纪委监委等部门意见,该激励措施具体补偿措施不宜用《办法》明确,已经用其他形式给与了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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