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宜昌市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2-07-27 11:22来源: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编辑:卫健委终审阅读量:

为了规范宜昌市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服务行为,保障产褥期产妇和新生儿安全、健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市卫生健康委拟订了《宜昌市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诚向社会征求对《宜昌市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敬请各位关心和支持宜昌市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服务行为的有识之士和广大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设,我们将认真听取和吸纳。

如有意见,请于202283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市卫生健康委监督与职业科。

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一马路22

邮编:443000

单位:宜昌市卫生健康委

联系人:熊军

电话:6226357

电子邮箱:394757835@qq.com

 

附件:1.《宜昌市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宜昌市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表 


附件1

宜昌市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宜昌市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产后母婴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保障产妇和新生儿健康,根据《母婴保健法》、《消防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环境保护法》、《价格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后母婴服务机构是指为产褥期产妇及新生儿提供食宿等生活照料服务的各类机构。

第三条产后母婴服务机构的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妇联、消费者委员会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对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综合监管机制。依法负责产后母婴服务机构的母婴访视、保健指导和疫情防控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营利性产后母婴服务机构的商事登记,指导其在经营范围内明确产后母婴护理服务(不含医疗服务)内容,依法负责产后母婴服务机构食品安全、收费价格、广告宣传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检查、指导辖区内产后母婴服务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加强产后母婴服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非营利性产后母婴服务机构的登记、备案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对产后母婴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的登记审批、监督管理、考察评估等职能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负责检查、指导产后母婴服务机构的用工劳动合同签订等工作,落实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等相关政策。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负责检查、指导产后母婴服务机构做好生活污水、餐饮油烟、异味、噪声等相关污染物排放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并将产后母婴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属地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辖区产后母婴服务机构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消防安全巡查工作,并对各类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妇女联合会、消费者委员会依法维护产后母婴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母婴维权工作。

第四条产后母婴服务机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具有消防合法手续,并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产后母婴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开展对产后母婴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抽查。产后母婴服务机构未取得消防合法手续擅自投入使用或检查、抽查发现存在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由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条从事与产后母婴生活照料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提倡从业者考取育婴员、保育员、妇婴护理或健康管理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湖北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第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依法定期进行产妇、新生儿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根据产后母婴服务机构的服务需求,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协议方式培训、指导产后母婴服务从业人员,提升机构服务能力。

第七条营利性产后母婴服务机构应当申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产后母婴护理服务

第八条提供餐饮服务的产后母婴服务机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的规定。产后母婴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产后母婴服务机构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提供自制餐饮服务的产后母婴服务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加工安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设立透明式、开放式、视频监控式厨房或者参观通道等形式,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关键过程,接受消费者监督。

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产后母婴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九条产后母婴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做好收费公示。产后母婴服务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条产后母婴服务场所发布广告必须按照广告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产后母婴服务场所违法发布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广告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产后母婴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市妇幼保健院承担健康检查职能。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皮肤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产妇、新生儿健康疾病的,应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产后母婴服务机构应当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产后母婴服务机构实施违反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方面行为的,由人社部门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产后母婴服务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任何诊疗活动,擅自执业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产后母婴服务机构的生活污水、餐饮油烟、异味、噪声等相关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产后母婴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产后母婴服务机构应当与消费者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各方的基本信息、接收条件和入住程序、服务地点和设施、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合同各方权利和义务、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合同期限、纠纷的解决方式等。

第十六条产后母婴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产妇及新生儿的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外泄,未经同意不得将产妇和新生儿的信息用于商业用途。对于侵害母婴合法权益的行为,当事人有权向妇联、消费者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和请求调解。

第十七条  产后母婴服务场所的正常经营活动依法受到保护,对于扰乱、破坏产后母婴服务场所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符合《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成立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可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产后母婴服务行业协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9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831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2

 

《宜昌市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意见表

序号

  

修改

依据和理由

备注

1

 

 

 

 

2

 

 

 

 

3

 

 

 

 

4

 

 

 

 

5

 

 

 

 

6

 

 

 

 

……